近日,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了《黨政主要領導干部和國有企事業單位主要領導人員經濟責任審計規定》(以下簡稱《規定》),并發出通知,要求各地區各部門認真遵照執行。
通知指出,經濟責任審計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審計監督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2010年10月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的《黨政主要領導干部和國有企業領導人員經濟責任審計規定》,在推動經濟責任審計工作深化發展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為適應新形勢新要求,完善經濟責任審計制度,黨中央決定予以修訂。
通知強調,《規定》深入貫徹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和黨的十九大精神,堅持黨對審計工作的集中統一領導,聚焦領導干部經濟責任,既強化對權力運行的制約和監督,又貫徹“三個區分開來”要求,對于加強領導干部管理監督,促進領導干部履職盡責、擔當作為,確保黨中央令行禁止具有重要意義。
通知要求,各級黨委和政府要加強對經濟責任審計工作的領導,抓好《規定》的學習貫徹。各級黨委審計委員會要加強對經濟責任審計工作的統籌謀劃和整體推進,促進提高新時代經濟責任審計工作質量和水平。有關部門要加強協作配合,把審計監督與紀檢監察、組織人事、巡視巡察等監督貫通起來,形成監督合力。各級領導干部要帶頭貫徹執行《規定》,自覺接受審計監督,做到依法用權、秉公用權、廉潔用權。